建規(guī)》第11.3.1條規(guī)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3、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yè)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4、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建規(guī)》第11.3.4條規(guī)定: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建規(guī)》第11.3.5條規(guī)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5、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建規(guī)》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單獨列為一個章節(jié)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與原《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范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的強制性,如規(guī)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guī)定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建筑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然而,目前許多設計單位對規(guī)范理解不夠、執(zhí)行標準不嚴,擅自降低標準設計,往往只重視了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對于多層工業(yè)廠房(倉庫)、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不予設計,尤其是對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能嚴格執(zhí)行,認為設不設無所謂。一些消防監(jiān)督機構建審人員在審核消防設計時,由于認識上的誤區(qū)和對規(guī)范理解程度上的差異,把關不嚴,致使許多工程消防應急燈具未設置或設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guī)范的學習
相關建材詞條解釋:
消防
消防:xiāo fáng英文: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消防”一詞,系日本語,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xiàn)這個詞。最早見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倉郡的《王人帳前書》,有“發(fā)生火災時,村中的‘消防’就趕到”的記載。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詞開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消防”一詞的出現(xiàn),充分反應了當時中日兩國文化交流密切。火災與消防是一個非常古老的命題。在各類自然火災中,火災是一種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發(fā)生頻率很高的災害。這種災害隨著人類用火的歷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古稱“火政”),也就應運而生。
疏散
詞目】:疏散【拼音】:shūsàn
燈具
[1] 燈具,是指能透光、分配和改變光源光分布的器具,使光源可靠地發(fā)出光線,以滿足人類從事各種活動時對光線需求的一種照明器具。燈本作u201c鐙u201d,鐙是古代一種食用器具,u201c鐙(燈)u201d因其外形與它相似而得名。英語中l(wèi)amp來源于希臘語lampas,原意為炬,是一種早期的火焰光源和燈具。現(xiàn)代的電氣燈具除電光源部分外,還包括光學部件、電氣部件和機械部件。


























粵公網(wǎng)安備 44030402000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