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蒸加氣混凝土設備是關乎新型墻體材料免蒸加氣混凝土在建筑發展應用的民生之本
國家對新型墻體材料匯總
一、限制或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的政策
(1)禁止向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的生產項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產項目供地,對違反規
定的,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國辦發【2005】33號文
件、國土資發【2006】296號)
(2)對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嚴格控制取土范圍和規模,嚴禁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辦發【2005】33號)
(3)對年產2000萬平方米以下紙面石膏板生產線、15萬立方米以下石膏(空心)砌塊生產線、單班年生產
能力2.5萬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及單班年生能力15萬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鋪地磚固定生產線、
5萬立方米以下人造輕集料(陶粒)生產線、10萬立方米以下的加氣混凝土生產線、3000萬標磚以下的煤矸
石、頁巖燒結實心磚生產線及5000噸以下巖(礦)棉生產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
得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國土資發【2006】296號)
(4)對生產實心粘土磚、瓦產品,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減征或免征增值稅。(財
稅【2008】156號)
(5)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頒布的《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文件)和相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
金。
(6)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加強環境監督執法,依法處罰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國辦發【2005】33號)
(7)對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地區的企業,仍繼續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以及無照生產經營、銷售使
用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國辦發【2005】33號)
相關建材詞條解釋:
墻體
墻體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承重、圍護或分隔空間。
國家對新型墻體材料匯總
一、限制或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的政策
(1)禁止向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的生產項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產項目供地,對違反規
定的,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國辦發【2005】33號文
件、國土資發【2006】296號)
(2)對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嚴格控制取土范圍和規模,嚴禁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辦發【2005】33號)
(3)對年產2000萬平方米以下紙面石膏板生產線、15萬立方米以下石膏(空心)砌塊生產線、單班年生產
能力2.5萬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及單班年生能力15萬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鋪地磚固定生產線、
5萬立方米以下人造輕集料(陶粒)生產線、10萬立方米以下的加氣混凝土生產線、3000萬標磚以下的煤矸
石、頁巖燒結實心磚生產線及5000噸以下巖(礦)棉生產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
得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國土資發【2006】296號)
(4)對生產實心粘土磚、瓦產品,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減征或免征增值稅。(財
稅【2008】156號)
(5)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頒布的《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文件)和相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
金。
(6)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加強環境監督執法,依法處罰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國辦發【2005】33號)
(7)對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地區的企業,仍繼續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以及無照生產經營、銷售使
用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國辦發【2005】33號)
相關建材詞條解釋:
墻體
墻體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承重、圍護或分隔空間。


























粵公網安備 44030402000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