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結構鋼材代替避雷針(網)及其引下線,鍍鋅焊接破壞層不刷防銹漆。
(2)引下線、均壓環、避雷帶搭接的連接長度不夠,扁鋼小于寬度的2倍,圓鋼小于直徑的6倍,焊接不飽滿,焊接處有夾渣、焊瘤、虛焊、咬肉和氣孔,沒有敲掉焊渣等缺陷。
(3)接地體的引出線未作防腐處理,使用鍍鋅扁鋼時,引 出線的焊接部位未補刷防腐涂料。
(4)接地線跨越建筑物變形縫處時,未加設補償器,穿墻體時未加保護管。
(5)屋面金屬物,如管道、梯子、旗桿和設備外殼等,未與屋頂防雷系統相連。
(6)螺栓連接的連接片未經處理,鍍鋅或鍍錫面不完整,片與片接觸不嚴密。
(7)電氣設備接地(接零)的分支線,未與接地干線連接,實行串聯連接或通過支架、基礎槽鋼過渡。
(8)接地體安裝埋設深度不夠,距地面高度小于0.6 m.
(9)避雷帶變形嚴重、支架脫落、引下點間距偏大、不預留引下線外接線。
(10)以金屬管代替PE 線、等電位聯結,橋架及金屬管、電器的柜、箱、門等跨接地線線徑不足。
(11)多層住宅采用TN— S系統時,進線在總電表箱處沒有重復接地,沒有按要求在配電間作MEB.
(12)插座接地線互相串接,安裝高度低于2.4 m的燈具可接近金屬導體的未接地。
























粵公網安備 44030402000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