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消息,深交所發布關于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暫行辦法明確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等規定的發行條件;(二)在深交所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后滿1年;(三)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粵公網安備 44030402000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