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一是對重整轉增股份數量進行規制。要求公司根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審慎、合理地確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量,明確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滿足公司償還債務及引入重整投資人需求,同時避免股本過度擴張稀釋中小股東權益。二是對重整投資人獲得股份價格進行規制。強調重整計劃草案應當明確重整投資人相關信息。重整投資人獲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50%,引導重整投資人通過改善公司經營情況實現協同發展。明確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應當依規履行相關義務。要求重整投資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強調重整投資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需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等規定。明確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三是明確重整投資人股份鎖定期限。為確保重整后公司股權、經營相對穩定,要求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重整投資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個月,其他重整投資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上市公司及破產重整相關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涉及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
據證監會網站,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破產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