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今起正式施行,“廣告滿屏飛” 的日子來了
《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應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 “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與自然搜索廣告明顯區分。也就是說,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這樣一來,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 “廣告”,否則就是違反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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