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訊,據深圳特區報7月1日報道,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印發《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指導意見》,綠色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滿足經營規劃、人力資源、經營規模、產品創新等方面建設要求,其中包括綠色融資余額占該綠色金融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于25%,且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于該綠色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120%。
經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或者下設分支機構被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分)行,可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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