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國家能源局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剩余服務年限應當與煤炭工業設計規范一致,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或者智能化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的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資源整合,通過能力核增可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的煤礦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礦及實施綜合機械化改造或總服務年限達到設計規范要求礦井的剩余服務年限僅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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