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區分交易類型,對標的資產曾申報IPO被否決的重組項目加強監管
對于重組上市類交易(俗稱借殼上市),企業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籌劃重組上市;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交易,我會將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重點關注IPO被否的具體原因及整改情況、相關財務數據及經營情況與IPO申報時相比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及原因等情況。
我會將統籌滬深證券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問詢、實地核查等措施,加強監管,切實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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