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布虛假金融信息
今日國家網信辦發布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明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散布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二)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四)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五)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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