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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
龍骨的船舶及在“大船小證”綜合治理期間經過復核不存在“大船小證”問題的船舶可直接換發新版證書.
“大船小證”除涉嫌規避國家行政規費外,其意在降低船舶安全設備和人員配備要求,給水上交通安全環境帶來重大隱患。此次實施船舶噸位丈量統一管理,是在總結2009年專項檢查及2010年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建立的船舶噸位丈量的長效機制,將管理關口前移,在船舶檢驗過程中進行噸位丈量復核,對實船和證書記載技術參數的一致性進行查驗,旨在從根本上消除“大船小證”現象。
此次船舶噸位丈量統一管理規定的實施范圍為在我國登記或擬在我國登記的船長20米及以上的國內航行船舶,具體做法是: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檢驗過程中需進行船舶噸位丈量復核;2011年9月1日前已下水營運的船舶結合修理進塢情況進行船舶噸位丈量復核。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級船舶檢驗機構不再對國內航行船舶簽發“船舶噸位證書”。
此外,對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檢驗的國內航行船舶的噸位復核按照檢驗地進行管轄,各直屬海事局船舶安全技術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與直屬海事局船檢管理轄區相同)內在直屬海事系統登記或擬在直屬海事系統登記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檢驗的國內航行船舶的噸位復核和“臨時船舶噸位證書”的簽發工作;各省級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術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在地方海事系統登記或擬在地方海事系統登記船舶的噸位復核和“臨時船舶噸位證書”的簽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