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酶Q10等5種功能類保健食品原料備案需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1.輔酶Q10等五種原料作為首批功能性原料,其產品進行備案時,應當按照各原料的技術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原料全項目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原料是否符合現行規定出具結論。各原料的技術要求檢測項目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發布輔酶Q10等五種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公告》進行。
2. 提供經中試及以上規模的工藝生產的三批產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等檢驗報告。如果備案企業擁有自檢能力的可以自行檢驗,不具備自檢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檢驗。
3. 按照備案人擬定的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項目、方法等進行檢測,出具三批產品技術要求全項目檢驗報告的合法資質檢驗機構,應與2項中檢驗機構不是同一檢驗機構。如果2和3項檢驗報告為同一檢驗機構出具,則應為不同的三個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
4.僅可使用各原料備案產品技術要求中對應的“可用輔料”名單中的輔料。維生素C、維生素E作為輔料時其用量應該符合現行《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21年版)》。如使用包衣預混劑的,應符合《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21年版)》的有關要求。目前,《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21年版)》尚未正式發布。
5.此次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的保健功能,是基于2003年發布《保健食品檢驗與技術評價規范》和2012年發布的抗氧化等九個保健食品功能評價方法對應的保健功能聲稱。如功能聲稱發生調整,本目錄中的保健功能也將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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